《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行政

2022-07-17 11:43:53 zcblawyer 246

专利行政案件裁判要旨

  1.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2.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9号
  【裁判要旨】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是自然数区间,其区别于长度等具有连续性物理量的数值范围;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视为并列技术手段的集合而非一个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仅公开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数量时,不足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已经直接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余并列技术手段。
  3.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4.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5.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
  6.创造性判断中对具有协同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裁判要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7.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58号
  【裁判要旨】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8.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6号
  【裁判要旨】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
  9.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形状构造类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621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具有影响,则其通常对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产生贡献。
  10.现有技术对中药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基于中医药传统理论,结合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治疗原则,从治则、治法、配伍、方剂、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11.创造性判断的直接证据与“三步法”的关系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裁判要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广泛使用的“三步法”是具有普适性的逻辑推演方法;基于解决长期技术难题、克服技术偏见、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获得商业成功等直接证据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则属于经验推定方法,两者都属于创造性判断的分析工具。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时,一般无需再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运用“三步法”判断的结论是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有关创造性的直接证据,并根据基于创造性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结论复验“三步法”分析,综合考虑逻辑推演和经验推定两方面结论作出判断。
  12.创造性判断中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裁判要旨】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认定专利创造性时,专利权人应当对存在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其来源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足以构成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改进目标。如果某一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然选择,即便有关技术效果难以预料,其也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作出的必然选择的“副产品”,仅此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13.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审查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20号
  【裁判要旨】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象,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为标准。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对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一般不产生影响。
  1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号
  【裁判要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认定,应当审查“修改后示出的外观设计”与“修改前示出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设计。删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导致原申请文件中其他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发生变化的,该删除一般不构成修改超范围。
  15.对依据生效裁判所作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9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依据在先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被诉决定是否全面、准确履行了在先生效裁判以及是否增加了新的事实或理由;被诉决定未全面、准确履行在先生效裁判或者增加了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对其中不受在先生效裁判羁束的内容予以审理;被诉决定全面、准确履行在先生效裁判且未增加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当事人对该行政决定不再享有诉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278号
  【裁判要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收到被诉决定之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以实际收到之日为准;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时间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或约定,且该规定或约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收到有关决定之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知识产权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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