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2020-09-12 22:02:11 zcblawyer 951

                                                     

名称

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

专利权人

区广铨

决定号

45956

专利号

201621022004.0

委内编号

5W118301

决定日

2020-08-19

请求人

深圳市优乐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代理人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专利代理师

张长波  张建东

 

   决 定

   要 点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而且包括所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或等同替代、明显变型的方式。如果证据公开了一种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的变型方式,则认为证据公开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特征。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022004.0,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包括前脚管和前轮转轴,前轮转轴安装于前脚管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前脚管的下端插入于前轮上座中,前轮上座抵靠于前轮下座上,前轮转轴的上下两端分别插于前轮上座和前轮下座中将两者连接于一起构成可活动结构,前轮下座与前轮转轴下端通过前轮快拆铁片固定,前轮快拆铁片将前轮转轴卡住于前轮下座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上座具有内外两层,内外两层之间具有安装槽,前脚管的下端插入于该安装槽中,前轮上座的内层插入于前脚管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轮上座的内层具有塑胶结构部分,该部分通过铆钉与前轮转轴上端连接固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轮下座上具有一凹槽,前轮上座的下端整体插入于该凹槽中形成对接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前轮转轴下部具有锁定槽,前轮快拆铁片具有安装孔,前轮转轴下端穿过该安装孔,前轮快拆铁片的前端套接有一前轮快拆弹簧,前轮快拆弹簧顶紧于前轮下座内,前轮快拆弹簧将前轮快拆铁片后推至卡于前轮转轴的锁定槽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前轮组件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轮快拆铁片和前轮快拆弹簧由一前轮座底盖封盖于前轮下座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6日作出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6无效,在权利要求2至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一)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优乐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I,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I-1: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1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2412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I-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5117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I-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304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I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I-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相对于证据I-1具有区别,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I-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0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I-1— I-3或者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决定转送给请求人I。

    请求人I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8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0年0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定于2020年07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二)

    针对本专利,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I)于2019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II,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II-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14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II-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565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II-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304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II-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24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II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I-1、II-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20年0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0年0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于2020年07月23日合并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告知当事人针对本专利的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生效,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4,请求人I、II、专利权人均表示无异议;

    2)请求人I、II均表示针对权利要求2-4的无效理由与请求书相同;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I、II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4)对于请求I,请求人I明确证据I-1的轴卡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快拆铁片”,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请求人I还明确采用铁片是常规技术;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3中连接固定的是上座内层和转轴,铆钉是压在转轴上的不需要在转轴上开孔,不排除连接前脚管的情况,而证据I-1连接固定是前脚管1、前轮支撑7、立轴8,请求人认为该特征被证据I-1公开,并且也是公知常识;对于请求I和请求II,专利权人仅对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持有异议,并明确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可以理解,权利要求3中“该部分通过铆钉与前轮转轴上端连接固定”可以理解为铆钉从转轴上端作用使转轴部分与塑胶结构紧压,避免其上下窜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针对本专利的第41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生效,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上述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4。

2、证据认定

    证据I-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证据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I-1予以采信,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I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I-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I-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3.1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前轮组件安装结构。

   经查,证据I-1公开了一种儿童车的前轮转向及固定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I-1的说明书第0019段、图4-7):包括前轮万向(5)、轴卡(6),还包括新结构的前轮支撑(7)和立轴(8),其中立轴(8)为钢质件,其余为各部件为注塑件。前轮支撑(7)的下部中心具有束管(9),束管(9)为上下方向的直通管;钢质立轴(8)的上端经冲压加工成扁平块状,扁块的中心具有冲孔(10)。组装时,将前脚管(1)的下端插入前轮支撑(7)的上端口(11)内,立轴(8)自上而下插入前轮支撑(7)的束管(9),较宽的具有冲孔(10)的扁块被留在束管(9)上端,且冲孔(10)、前脚管(1)下端两侧孔(12)、前轮支撑(2)上端两侧孔(13)三者等高,此时由铆钉穿过所述各孔(10、12、13),将前轮支撑(7)和前脚管(1)及立轴(8)三者铆串在一起。继续将立轴(8)的下段自上而下穿过前轮万向(5)的竖孔(14),由轴卡(6)扣住立轴(8)下端处的环沟(15),轴卡(6)的上、下侧面分别被前轮万向(5)竖孔(14)的下端面和立轴(8)的下端(16)所限定,即轴卡(6)预防了立轴(8)下段自前轮万向(5)的竖孔(14)中回抽,或者说当儿童车的前端左侧或/和右侧悬空时,轴卡(6)阻止了前轮万向(5)自立轴(8)脱落。图4-7图示出前轮支撑7具有内外两层,内层为束管9,前脚管1插入内外两层之间的槽中,束管9的上部处于前脚管1内。

    由上可知,证据I-1也公开前轮组件安装结构,也包括前脚管1,立轴8安装在前脚管1中,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转轴;前脚管1插入前轮支撑7的内外两层之间,前轮支撑7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上座;安装后,前轮支撑7抵靠于前轮万向5上,前轮万向5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下座;立轴8上下两端插于前轮支撑7和前轮万向5将两者连接于一起构成可活动结构,前轮万向5与立轴8下端通过轴卡5固定,轴卡5将立轴8卡住于前轮万向中,轴卡5对应于本专利的快拆铁片。对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和证据I-1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快拆铁片材料是铁的,而证据I-1中轴卡为注塑件。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材质的前轮转轴的固定件。但是,铁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固定件材料,并且选取该材料制作证据I-1轴卡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为:前轮上座的内层具有塑胶结构部分,该部分通过铆钉与前轮转轴上端连接固定。

    专利权人认为,结合图2可以理解上述特征表示铆钉从转轴上端作用,使转轴部分与内层的塑胶结构紧压。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避免前轮下座发生脱落、安装和拆卸操作不便,如上所述,上述问题已在证据I-1中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得以解决,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前轮上座的具体结构和其与转轴的连接方式进行详细记载;即使基于专利权人的上述理解,认为附图中能够得出铆钉从转轴上端作用,使转轴部分与内层的塑胶结构紧压,但在权利要求3中也未能体现上述结构限定,权利要求3仅描述了前轮上座的内层具有塑胶结构部分,该部分通过铆钉与前轮转轴上端连接固定,表明了前轮上座与前轮转轴存在连接固定的关系,其是对说明书所记载实施方式的概括,包括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不能将上述特征解释为本专利附图所示的内容。

    由上述证据I-1公开的内容可知,前轮支撑7为注塑件,包括外层和内层,即束管9为一体件,立轴8穿过前轮支撑7的中间束管9,前轮支撑7的外层通过铆钉与立轴8的上端连接固定,因此,证据I-1与本专利一样,均通过铆钉使前轮支撑7(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上座)与立轴8(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轮转轴)连接固定,至于前轮上座通过其内层与前轮转轴连接固定,还是前轮上座通过外层或通过外层和内层同时与前轮转轴连接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常规选取的固定方式,而选取内层与前轮转轴连接固定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与前轮转轴连接固定的内层部分为塑胶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取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前轮下座上具有一凹槽,前轮上座的下端整体插入于该凹槽中形成对接结构。

    上述特征是本领域在两个对接部件间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证据I-1前轮支撑7与前轮万向5对接的基础上,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出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请求I、请求II所涉及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结合方式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无效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0220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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