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获得支持

2021-02-14 12:32:54 zcblawyer 499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820954336.5,申请日是2018年06月20日,专利权人为河南辰园畜牧工程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包括刮粪板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刮粪板本体(1)采用模具浇铸而成,刮粪板本体(1)的中间位置设置有导尿管(3),所述导尿管(3)的上端设置有通槽(7),所述导尿管(3)的一侧下端安装有连通管(2),连通管(2)连接在集尿井中,所述刮粪板本体(1)上还设置有V型凹槽(5),V型凹槽(5)设置于导尿管(3)的端部下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刮粪板本体(1)的内侧两端对称设置有空腔(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尿管(3)的上端与刮粪板本体(1)的中间位置处于同一水平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尿管(3)成半圆柱形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尿管(3)采用橡胶材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尿管(3)的侧端设置有多个便于固定的固定凸起(6)。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导尿管(3)上端的固定凸起(6)上设置有开口槽,开口槽与导尿管(3)连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荥阳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0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CN10370414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4月09日;
    附件2:CN20361230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创造性的有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又于2020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重新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CN10370414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4月09日;
    证据2:CN20678410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2日;
    证据3:CN10596120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9月28日;
    证据4:CN20361230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证据5: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郑华证内民字第7238号公证书,公证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两个区别,其中认为区别1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3公开,区别2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2或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2也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20年10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0年09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于2020年08月12日提交的请求书以及2020年09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均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4节“审查方式的选择”第(1)项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并且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无论专利权人是否答复,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本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为请求人于请求之日起壹个月内补充提交的证据,均为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未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V形干湿分离式预制砼刮粪板,证据1公开了一种动物圈舍用扣件式积粪槽,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1-0013段,附图1-3)承重底座1、侧边挡板2、底板3和输尿管道4,承重底座1两侧的上方分别设置有侧边挡板2,两块侧边挡板2之间设置有底板3,底板3的横截面为“V”字形结构,底板3的中部还嵌有输尿管道4,输尿管道4顶部设置有漏尿口5。制作工艺包括以下步骤:准备模具、架设钢筋骨架、制备混凝土、浇筑、脱模、去毛刺得到产品。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承重底座1、侧边挡板2、底板3三者构成了本专利的刮粪板本体,其采用模具浇铸而成;参考图2所示,底板3的中间位置设置有输尿管道4(也即本专利的导尿管),输尿管道4的上端设置有漏尿口5(也即本专利的通槽)。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导尿管的一侧下端安装有连通管,连通管连接在集尿井中;②权利要求1的刮粪板本体上还设置有V型凹槽,V型凹槽设置于导尿管的端部下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②,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导尿管中的尿液收集及防止导尿管连接处尿液的渗漏。
针对区别特征①,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层楼房式家畜粪尿自动清理收集系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36段,附图1-3)家畜圈舍13日常养殖中家畜的粪尿排泄物经漏缝地板1落入纳粪沟2,尿进一步漏入纳粪沟2的导尿槽8(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尿管)内,汇集后经导尿管101(相当于本专利的连通管)流至外部集尿池10(相当于本专利的集尿井)。参考证据3的图1,在导尿槽8的一侧下端安装有导尿管101,导尿管101连接在集尿池10中。可见,上述区别特征①已经被证据3公开,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导尿管中的尿液收集,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应用于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特征②,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路侧沟(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5段,附图1-2),侧沟本体1的一个端面上沿排水通道3的外围开有U凹槽7,凹槽7内固定设置弹性防水条,防水条的横截面高度大于凹槽7的深度。安装时,带防水条的一端与不带防水条的一端连接,防水条遇水膨胀,能够保证相连的侧沟主体之间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同时还起到伸缩缝的作用,保证侧沟不至于在气候变化时出现结构破坏。上述U凹槽7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V型凹槽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加密封性以防止导尿管连接处尿液的渗漏,而且U型形状和V型形状具有相似的结构特征,因此,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至证据1中,从而在导尿管的端部下侧设置V型凹槽。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1还公开了:参考图2所示,承重底座1、侧边挡板2、底板3形成的刮粪板本体结构中,内侧两端对称设置有空腔;输尿管道4的上端与刮粪板本体的中间位置处于同一水平面;输尿管道4成半圆柱形设置,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橡胶具有耐液体、耐酸碱、抗腐蚀等性能,采用橡胶材料作为输送尿液的管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4公开了一种高效收集家畜粪便内液体的新型集液管(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9-0012段,附图1、3),包括集液管进液口1、集液管内腔2、棱角3和管体4,棱角3位于管体两侧且对称布置,如图1所示,棱角3呈燕尾形与盛装家畜粪便的设备上的燕尾形槽配合使用,其安装操作简单;也可如图3所示,棱角3呈弧形与盛装家畜粪便的设备上的弧形槽配合使用,其安装操作简单。如图1所示,管体1两侧有4个棱角3,也可如图3所示,管体1两侧有2个棱角3。可见,证据4给出了在集液管的侧端设置多个便于固定的棱角3(相当于固定凸起)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至证据1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参考上述意见,证据4已经给出了设置固定凸起的技术启示,而在固定凸起上设置开口槽,并与导尿管连通,从而解决侧端渗漏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9543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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